营改增之后对境外提供服务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日期:2013-04-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字体大小: ]

营改增之后对境外提供服务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第四条第(六)项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第二条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第(二)项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还可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您根据实际情况来定或直接向您的主管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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