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最新问题回答

[日期:2013-04-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字体大小: ]

个人所得税
(一)征收范围

1.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11]50号文件中,“关于企业促销展示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具体如下:“(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3.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4.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请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你所说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为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应按照规定需要缴交纳个人所得税。

6.想请详细解释一下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中第二条(二)项中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这其中如妻弟的关系是否包括在近亲属中?

答:妻弟关系不包括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所述情形范围内。

7.个人转让自建房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建造的材料等也没有发票什么的,那是按核定征收还是收入减去税金直接按财产转让20%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原值,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财产原值,并据此征收个人所得税。

8.您好,我们是一家普通合伙生产出口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请问我们收到的退税款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需要缴纳,依据是什么,不缴纳,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取得的退税款,不属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9.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需要缴纳个税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均应依法纳税。

10.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能否比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递延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处理,目前个人所得税法没有相关规定。

11.境内孙公司授予员工境外母公司的股票期权,但员工还未行权前,母公司被其他境外公司收购。现原境外母公司股东支付收购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给境内孙公司员工,请问孙公司员工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酬缴纳个税,还是按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该种情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2.自然人将技术评估后投资设立公司,请问此时是否认为应视同个人转让技术且需要缴纳个税,尽管个人并未取得现金?还是等将来股权转让获取现金后,视同股权成本为零,对其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自然人将技术评估后投资设立公司,应视同个人转让技术且需要缴纳个税。

13.请问公司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4.我公司是有限公司,原股东A,B两个自然人,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出资60万,B出资40万,2011年12月自然人股东C对本公司增资300万,其中20万为实收资本,280万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3月准备将280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其中自然人A为200万,即增资140万,自然人B为133.33万,即增资93.33万,自然人C为66.67万,即增资46.67万,请问,自然人股东A,B,C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等文件规定的精神,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15.公司每月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20元的独生子女津贴(三优费),请问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如何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这里所述的 “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数额发放的标准之内的补贴。

16.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应该在哪处交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自己选择还是在收入多的那处缴纳?

答:您所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有明确的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2.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判断?如在A员工在总公司任职,总公司发工资,后总公司派A员工到分公司工作,跟分公司不再签订合同,此时,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各自发工资给A员工,那么A员工是否属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如同样的情况,总公司派A员工到的不是分公司工作,而是派到别的不相关的B公司工作,A员工从B公司取得的是属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有相关文件依据?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第一种情况属于两处以上工资薪金。第二种情况要区别情况处理,如果该员工以个人名义到B公司工作,并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如果该员工以A公司的名义到B公司工作,原则上应认定为A、B公司之间的交易,B公司的支付款应属于公司间的服务性支出;如果B公司对该个人属于雇佣关系而发放报酬,为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

3.请问,多个个人成立的合伙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还是个人身份证所在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仅指“个人股东股权转让”,并没说是合伙企业。谢谢!

答:对您所提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三)其他相关

1.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您好!请问个人所得税各税目之间如果有亏损是否可以抵免有收入的税款?或者一个税目内是否可以抵扣?比如财产转让所得科目里,如果有股权投资损失,同时又有房产转让收益,财产转让收益能否抵免股权投资损失,如果可以,是否有年限的规定,还有具体操作程序。因为相关法规及文件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请给予答复并指出相关依据。

答: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2.2012年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

答:你所说的起征点实际是指减除费用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目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3500元。

3.对于3月计提的工资4月份发,是在4月份申报还是5月份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所以4月份发的工资应在5月份申报。

4.年终职工奖金的一次性发放计提个人所得税,我们通常使用填单的方式上缴个人所得税。请问可不可以在网上进行完税。(是否有这个程序)

答:是否可以在网上进行完税,应视当地信息化建设情况。您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询问。

5.我单位现向引进的研究生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如需代扣,应如何代扣?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之“七”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纳个人所得税。你单位向引进的研究生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个人所得税起证点能再提高吗?起码也得到5000呀!3500元现在也就是中等低下收入水平啊!

答: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城乡收入存在较大差距,个人所得税3500元费用减除标准是综合各方面因素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确定的。该标准基本符合当前实际情况。

7.有个问题请教:ABCD四个自然人设立了一个甲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的经营活动就是购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假设甲合伙企业在2011年度拿出10万元人民币投资购买了上交所上市的a公司股票1万股,截至2011年12月31日获得分红100万元人民币,然后甲合伙企业在取得前述100万元人民币分红后,将所有的股票又在交易所卖掉了,获得了3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所得,请问:(1)针对100万元人民币的分红,ABCD四个自然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多少的税率缴纳?(2)对ABCD四个自然人就前述100万元分红的纳税义务,甲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还是a上市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3)对于前述300万元的股票转让所得,ABCD私人是否有纳税义务,谁是扣缴义务人?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扣缴。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ABCD四人自行纳税申报。

添加到网摘收藏 复制本文网址推荐 打印文章内容打印 |  录入:admin  |   阅读:2670次